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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22:21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传媒类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单位。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同年,在该中心基础上筹建合肥印刷技术学校。2002年正式更名为安徽新闻出版学校。2004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健全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ress and Publishing),简称: 安徽新闻出版学院。
第二条 学校法定办学地点、住所地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20号。
学校网址为 www.ahcbxy.edu.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省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五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开展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辅以开展职业本科层次教育,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省内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对口本科院校交流合作,深化与科研院所、行业头部企业、宣传文化单位和省社科单位的合作。
第九条 学校以宣传文化领域人才培养为特色,重点突出新闻传播、艺术设计、机电信息、财经商贸、影视表演和数字创意等专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学校发展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行为,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业务上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二)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二)为学校提供足额稳定的办学资金与资源,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投入比例,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
(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
(三)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与国内外同类型高校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岗位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受捐赠财产,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四)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等,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教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党委工作汇报,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文化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和教师聘任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章程规定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受理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
(二)组织校内外学术建设与交流。
(三)指导全校教学和专业建设工作。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五)依法维护师生员工正当的学术权利。
(六)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七)依法依规完成教师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流动、奖惩办法。
(五)评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建设问题、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二)为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
(三)对学校体制机制创新、教育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四)利用资源优势,协助学校开展校企、校地合作,开展学术活动。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咨询研究与论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要求,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学生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校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生会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省学联、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文件,独立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权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把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通过多种媒介,拓展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内容,充分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专业系(部)。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一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工作规划、规定、计划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检查并评价本部门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书记是系(部)的党建和思政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学系设立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较高业务素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管理,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教职工考评和激励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择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各类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诉权、建议权和人身财产权;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及利益;
(二)遵守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学校和教学系(部)两级预算管理体系、以教学系(部)为主体的事业成本核算和结算体系,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完善内控制度,强化财务、审计监督,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无形资产及其他权利。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在办学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不得转让和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学校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合理使用现有无形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相关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长三角新闻出版职业教育创新联盟平台,积极开展与长三角地区兄弟院校之间的合作交流,通过教师互聘、学生互访、学分互认等形式,推进长三角地区职业教育一体化。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集聚社会资源,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校徽。
第六十条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由《光荣啊,中国共青团》(共青团团歌)暂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力行,博学勤思”。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7日(以学校批准成立日期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合肥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学校其它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校党委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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