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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4 00:00
序 言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传媒类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的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合肥中德印刷培训中心,同年,在该中心基础上筹建合肥印刷技术学校。2002年正式更名为安徽新闻出版学校。2004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坚持 “内涵发展、特色立校,深入探索中国式的双元制人才培养机制和方法”的办学理念和“厚德力行、博学勤思”的校训,以“立足文化产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职业素质、人文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ress and Publishing),简称: 安徽新闻出版学院。
第二条 学校法定办学地点、住所地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20号。
第三条 学校是立足于安徽省,为行业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隶属于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业务上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第四条 学校以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实施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将控制在6000人左右。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
2.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3.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
4.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5.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6.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二)为学校提供足额稳定的办学资金与资源,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投入比例,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
(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与国内外同类型高校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岗位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受捐赠财产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的义务
(一)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行为,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平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议要求或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学术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爱护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晋升、绩效工资分配、评先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适当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与其职称、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企合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负责受理院内教职工的申诉受理、 处理工作和教育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 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 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 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 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 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院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即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系部负责人、专业带头人、行业企业专家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教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教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教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遴选产生,且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应到代表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开大会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校友代表以及上级部门代表等组成。学校领导指书记、院长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校友代表由校友工作委员会推荐产生;上级部门代表由本部门委派。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校企合作委员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依据职业教育的需要而设置的机构、以学生实训教学为主要任务,办公室常设在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按有关程序由院长聘任,委员由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企业界人士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广泛联系与合作。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
(二)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四)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五)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二级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系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置专业、设立实验室等建设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五十六条 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七条 系总支负责各系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系主任是各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系主任主持。
第六十条 系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在办学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不得转让和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学校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合理使用现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沟通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校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各系负责人组成。校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校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整体校友工作的规划、协调、组织工作,制定校友工作的指导方针、工作原则、总体目标;
(二)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三)指导各系、部校友联谊会的工作;
(四)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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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安徽新闻出版学院之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7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ahcbxy.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调整各类关系的法律依据。学校其它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校党委履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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