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时间:2017-10-24 00:00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学院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定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陈院助,关于教代会章程的修改意见,印包系反馈一条:建议将第二章第七条增加“重大决议需获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院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组)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应占2/3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院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教执委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与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与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归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如实向学院反映;或形成议案,在教代会上提出。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院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院及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4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选举产生。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代会报告。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报院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学院教代会。

                                         O一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