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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00:00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纪委书记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总务(保卫)处和院团委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吸收申诉学生所在系的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各一名任委员。

第六条 教师代表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学院重新选派;学生代表因毕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院学生会推荐产生,新增委员应征得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同意。

第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对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核查,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5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和经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人通讯地址邮寄。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该申诉的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