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学,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保证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充分领会国家有关精神,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认识学生资助工作重大意义及其深远影响,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持久性、全局性的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目标,通过经济资助、能力培养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有用之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常设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资助工作的开展,讨论和决策学生资助重大问题;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各系部负责落实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免 ”资助体系,负责全院学生资助解困工作。
(二)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三)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和督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五)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
(六) 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及资金发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审核及资金发放。
(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资金发放。
(八)临时困难补助审核及资金发放,学费减免及新生“绿色通道”办理。
(九) 学生资助相关系统的维护、信息报送及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
(十)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经费、学院校内经费和社会资助经费。学院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作为学院校内资助经费(中职不低于5%提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第七条 财政经费和社会资助经费分别按照国家和社会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采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校内学生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滞留、挪作他用。
第十条 学院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拓展学生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取更多社会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提供必要的学生资助管理经费,以保证学院学生资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