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高职学生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各项力所能及的工作,并获取合理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有效形式,也是对贫困学生的重要资助方式之一。
第二条 为增强我院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同时引导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解除或减轻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学为主、勤工助学、以工代赈,反对勤工误学或勤工废学的原则。
2、坚持发挥专长,锻炼能力,遵纪守法的原则。
3、支持统筹安排,合理用工,全程管理的原则。
4、坚持岗位公开,择优录用,照顾“特(贫)困生”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录用条件:
1、遵守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
2、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习期间部分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
信息中心(图书馆)、计算机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配备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联系、安排和公布院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内指导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人员。
2、负责核发勤工助学岗位被聘任人员的劳务报酬。学院内各岗位的劳务报酬暂定为10元/小时。
3、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及时进行工作协调,保证勤工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每学年的勤工助学工作总结活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院所有的勤工助学组织和活动须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可组织学生干部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并负责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
第十条 院内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应当在每学年的6月和12月中旬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下学期用工人数和金额(临时岗位在每次用工前7个工作日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推荐学生上岗。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规定
1、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安排和从事违法乱纪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2、禁止假借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① 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
③ 有损人格、国格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院声誉和与学生行为不符的活动。
④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经商活动
3、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定期写出考核结果,作为勤工助学办公室确定参加勤工助学人员报酬的依据。
4、学生每周一至周五参加勤工助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5、对不服从管理,或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院将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资金管理: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