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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已确定的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查及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结合的“四级”管理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不平衡性,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和省内贫困地区学生适当倾斜。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负责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主任助理、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建档工作。
第九条 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中有一方已故的学生;
三、烈士子女,被当地政府指定为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四、依赖社会救助,难以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五、城镇居民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完全依赖政府或社会救助家庭的子女;
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家庭成员中长期患重病,因医疗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
八、由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只可勉强维持家庭生活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收入较低的单亲家庭;
二、经济收入较少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三、家庭成员中长期患重病,医疗费用较高,家庭负债数量较大,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农村贫困户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五、由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能基本维持家庭生活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双方暂时失业或一方失业、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二、农村户口,父母因年纪、身体等原因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认定表的发送和收集
(一)学院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生可向所在系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及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以班级为单位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程序
(一)资格审查:了解申请者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了解申请者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的情况;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审查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提出初步名单: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班级评议、投票的结果,由认定评议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人数。
(三)形成初评结果: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列顺序,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初评结果及材料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程序
(一)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比较,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名单公示: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程序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院认定批准程序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认真听取各系认定工作组的汇报,研究评议、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减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偏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的结果应通知各系。
第十六条 各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本系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工作。学院各项资助工作的对象必须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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