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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内 容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者;
2、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4、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6、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肇事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5、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参与程度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打复架及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1、私拆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及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1、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吸毒或提供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500瓦及以上)、乱拉电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2、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4、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伪造辅导员班主任笔迹在请假条上签字,给予记过处分;
6、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而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在学院公寓内住宿,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和未获得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回校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部)认真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其家长。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擅自离校1至14天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超过15天(含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系(部)给予学生书面警示,辅导员或班主任给予学生批评教育。当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系(部)给予学生书面严重警示,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正式谈话。超过19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6、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7、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8、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有作弊行为者,除给予违纪处理外,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违纪被发现后不退出考场或因此纠缠监考、巡考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互联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分别处理如下: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以偷窃论处;
3、篡改、删除或破坏学院、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4、以上行为依据所造成损失的价值按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5、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受处分者,在规定时间内取消以下资格:
1、在一年内取消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2、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3、一年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严重违纪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以所在系(部)名义行文处理。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系(部)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根据系(部)意见研究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以学生处行文下发。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根据系(部)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行文下发。
4、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处讨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5、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教务处名义行文处理,报分管院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
6、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错误除外)。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系(部)报学生处审核存档的材料有:
(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2)有关旁证材料;
(3)系(部)处理意见;
(4)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7、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部)组织对其评价。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日内向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需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及中等专业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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