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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5 00:00

为加强学院的考试管理,严格考风考纪,教育警戒学生,培养学生的诚信和诚实品行,现就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1、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且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

2、违纪者的姓名将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

3、违纪学生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所在班级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学院评优;

4、考试违纪后,当事人的班主任、辅导员或他人若以任何形式向监考人员、教务处等说情者,给予违纪同学加重一级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处理

1、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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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被发现后不退出考场或因此纠缠监考、巡考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5、考试违纪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三、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1、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证据。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后,应在《监考记录》上详细记录情节,并通知教务处;

2、教务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系,系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报教务处;

3、教务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并张榜公布,同时通知所在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4、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系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该学生家长联系并将学院对该生的学籍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5、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籍处理通知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所受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学生,可在复查结论下达后办理。

四、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申诉程序

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向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