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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5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院教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崇尚探索,鼓励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与《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秘科[201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和行政职员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学院建立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院进一步完善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开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九条 建立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

第十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是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五)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六)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七)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其出处未做标明,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老师在自己未指导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老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作为学校开展调查评判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进行调查;公布和上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应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结合《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相似性鉴定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协调小组提出异议投诉。

(四)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