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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22:21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收入的及时、足额实现,根据国家高等院校学杂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照国家高等教育法和物价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

第二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院教育事业正常运转,促进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学院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拟定,教材费、入学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疗保险费等由教务处、总务处和学生处拟定,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四条  学杂费收缴的时间专科按学年,五年制高职的前三年按学期进行,老生一般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的前十天线上缴纳学杂费,新入校的学生学杂费的收取时间,根据新生入学时间另行确定。学生处在新生交费入学后半个月内,将实际入学学生的准确信息,按系、班级分类后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生基础信息及收费信息编制新生欠费情况明细表,并反馈到学生处及相关系部。

第五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生必须凭缴费收据才能注册学籍,学生处必须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名单注册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生处、总务处、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住宿情况变动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杂费的变更手续。对于转专业、留级的学生按照新入读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多退少补;转专业学生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的学生,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

第七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要求休学,均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待复学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八条  对于转专业、留级、住宿情况变动形成的退费,由财务处根据收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对于退学形成的退费由学生处根据退学日期和退费规定填写《退学费用结算单》,由学生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支付。

第九条  各班级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教材室领取教材,未缴清费用者不予发书,教务处根据财务提供已交教材费学生名单发放教材,督促教材发放人员严格把关。

第十条  财务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相关部门对逾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应作以下处理:

(一)各系(部)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注册学籍;

(三)取消其该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不进行毕业优先推荐;暂缓讨论其毕业问题。

对无故逾期、拖欠学杂费的学生未作以上处理的,学院要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对贫困生的相关政策,需要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应根据政策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与有关银行协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贫困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学院20181101日制定的《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皖新出职院〔2018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