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时间:2022-10-28 2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务支出阳光透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强化资金安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库〔2012128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皖财教〔20191109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卡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且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办卡人员范围为学院在职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我院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公务卡办理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代理银行发放、

个人启用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并将新卡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信用额度由我院与公务卡发卡银行统一约定,一般工作人员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职,应自行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务支出结算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体结算项目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单位)、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各部门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学院承担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经院长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七)其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单位财务审批权限报经领导批准的支出。

 

第五章  公务卡的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应作为报销票据附件,pos机小票的出票单位必须与发票的开票单位一致。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当月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于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全部报销手续和还款事宜(我院使用的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4日,持卡人应在每月24日前三天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最短20天,最长50)。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或委托他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处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必须于15日内办妥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退回资金到账后的15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入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20191231日制定的《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出职院〔2019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