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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8 22:21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民主理财机制。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以及决策方案的草拟;制定全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院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管理学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第五条  财务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会计岗和出纳岗必须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处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院领导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  学院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等的要求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究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学院应将年度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十条  切实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主要院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经费年度预算,经院党委会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额度执行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调度,确保预算执行有序推进,大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三条  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可以调整预算外,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年度预算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按学院财经审批权限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院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分年度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是指导致学院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对按照规定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组织的收入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不得隐瞒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收费使用合法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

财务处按照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入库、登记、使用、核销和保管,杜绝混用、串开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等。坚决禁止转让、出借、代开票据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违规收费。

学院各部门新增的收费项目须向财务处申报。申报时须提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会议纪要等。由财务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未经报批的收费项目,财务处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代收项目。对确需代收的项目如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收取,收取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业务,应按照财政部门相关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制度,财务处根据已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出租合同、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部门的批复等办理款项收取、上缴等业务。未按财政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的,财务处不予办理资产处置收入收缴业务。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费用是指导致学院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费用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学院为实现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即学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经营费用,即学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经营费用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四)上缴上级费用,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款项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费用审批按照《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审批及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费用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批签字,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的合规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现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纳入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费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费用,按照学院项目采购管理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工资福利费用管理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应按规定的发放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各类加值班、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发放标准、范围等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或批准。财务处按分管院领导审批的组织人事处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归集需求计划,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时,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按学院采购管理规程中的规定办理采购、验收、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时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新建和入库登记,凭《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三联单》、发票、合同、验收报告等,办理支付审批手续,财务处按照财政的规定要求和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

材料物资购置管理

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归集需求计划,列入年度预算。采购、验收、报销等参照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按照“谁购买谁管理”的原则,采购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材料物资的保管,分类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完善入库和领发手续。对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但确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材料物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学院财经审批权限审批后组织采购。

维护、维修经费管理

维护、维修经费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项目计划,对维修项目工程应加强预、决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履行验收手续,进行造价结算审计。突发性水、电、气等维修按财经审批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

会议费管理

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举办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印费等。费用报销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指南(日程安排)、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收款票据、费用原始明细等凭证。

“三公”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学院的“三公”经费预算额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因公出国经费严格按照省外办批复的出访计划执行;公务接待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费用报销做到接待公函、审批单、菜单、发票等“四单”合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须做到维修审批单、维修内容清单、维修发票等“三单合一”。

差旅费管理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报销按《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资金应加强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划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经办人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必须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据并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申请报告、验收单据等。

经办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机打销货清单。办理电子发票报销时,需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对于单张(或多张)电子发票合计超过1000 元(含 1000 元)的,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十一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学院收支情况,各类费用应在业务活动完成后及时办理报销,对于当年发生的业务票据,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年完成报销的,应在次年三月底完成报销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院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

学院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因公借款(严禁因私借款)的,须提交审批文件、通知等,填写借支单,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办理报销冲账手续。若超过报销时限三个月,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的,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所借款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学院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学院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二)学院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三)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处置。学院不得随意将资产对外捐赠,采用无偿转让、报废等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的,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处理结果限期上报。

(四)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院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净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加强累计盈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负债是指学院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院的现时义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长期借款等。学院必须按时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和结算其他应付款,各种代管款项要分别设科目管理,准确核算其收支。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举借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得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十章  决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院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学院决算草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向院党委会汇报财务决算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代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每年形成的各种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在财务处保管期限三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学院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各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监督各项经费开支;监督资产管理。

事前监督是对经济活动实施前制定的计划、方案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重大财务决策失误;事中监督是对财务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按计划、方案、决定组织实施,是否按程序操作,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监督;事后监督是指业务活动或经济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效益等多方面的情况实施全面的评价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报销、借款、结算等,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20181025日制定的《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皖新出职院〔2018172号)同时废止。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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