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时间:2022-10-28 2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皖宣通字〔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支出结果为导向、注重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模式,适用于我院所有财政性资金及其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全过程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实现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促进管理与执行能力提升。

(六)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应逐步公开,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绩效办”),绩效办设在财务处,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二)协调和指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三)设定和发布预算绩效共性评价指标,推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等。

(五)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第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协助财务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事前绩效评估。

(二)研究确定项目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报送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配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八条  学院申请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须就其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财务处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评审的前置条件。通过审核的纳入预算项目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根据目标设定对象可划分为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所反映的内容应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 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 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的目标要求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当与学院职责匹配、符合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重点方向一致,与资金使用范围、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四)标准科学。绩效指标的设定应参考一定的标准,如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根据学院预算、职责、发展规划、支出内容等编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编报。申报的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一律不得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合预算编制,财务处对项目资金支出目标进行收集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审核后随预算报送省委宣传部审核,并及时按照省委宣传部审核情况进行反馈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公开。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组织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要及时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预算一并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的,新增项目应同时报送绩效目标,原有项目申请追加资金的,应补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对绩效运行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督促相关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相应调减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协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项目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项目绩效管理为纽带,对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部署要求,财务处每年9月对预算年度内项目和政策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组织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并将监控情况及时报送省委宣传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预算批复,绩效目标资料;

(三)资金及管理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四)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五)有关的审计、监督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的适应性,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所有项目(含转移支付)和政策,以及单位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部门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巡视、审计发现间题突出的事项等重大政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结果应用机制。学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评分100-90),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原则上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评分89-80),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评分79-60),按比例扣减预算,具体扣减比例计算方式为:(79-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得分)/100;等级为差(评分60以下),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整改落实机制。财务处及时将绩效结果反馈相关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对省财政厅重点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问责机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有关规定予以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该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依法将绩效自评结果(涉密内容除外)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补助项目资金、同级非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