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时间:2022-10-28 22: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分为三类。

1. 校外专家讲学费。

2. 校外专家评审费。评审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科研项目、人才项目、招投标等项目评审以及教学科研等成果评审。

3.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考试考务工作劳务费等。

第三条  坚持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严格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各部门在预算内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劳务费用标准见《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项目一览表》(附1)。各类项目劳务费标准为劳务费用的上限,不得超标准报销。院外专家劳务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额由财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五条  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劳务费发放实行经办部门申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一)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

由经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2)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填写《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3),讲学类附《意识形态审查申请表》、《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专家签到表》(附5)、讲学现场图片,现场评审类附《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专家签到表》(附5),网络评审类附评审相关截图,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予以发放。

(二)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考试考务工作劳务费等。

由经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4),附考试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学院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及参加人员签到表等,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予以发放。

第六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院或委托外单位开展的评审,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评审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院领取劳务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八条  严禁超标发放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的劳务费,可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其他劳务费用标准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用项目一览表

2.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

批表

3.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明

细表

4.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5.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专家签到表